湘國資黨委[2009]29號
關于印發《省屬監管企業招投標監督辦法》的通知
各監管企業,機關各處室、各監事會辦事處: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招投標行為,加強對招投標行為的監督,現將《省屬監管企業招投標監督辦法》印發給各單位,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湖南省國資委委員會
2009年6月4日
省屬監管企業招投標監督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省屬監管企業(以下簡稱“監管企業”)招投標的監督,規范招投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國資委紀委、省監察廳駐國資委監察室負責對監管企業,監管企業紀委、監察室負責對所在公司及分(子)公司招標投標實施監督檢查,受理舉報、投訴,依法查處或移交上級紀委、監察部門查處招標投標中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第三條 對應依法招標未經過招標的監督:
(一)總承包不招標的,或以化整為零等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
(二)工程項目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未經過招標的;
(三)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未經過招標的;
(四)工程建設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未經過招標的;
(五)勘察、設計、監理、中介服務(審計、評估、投資咨詢、法律顧問、財務顧問、研究策劃、招投標代理)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未經過招標的;
(六)產品銷售、原材料采購、廢舊物資處理等其它應招投標但未經過招投標的。
第四條 對違法招投標的監督
(一)故意設立條件,限制、排斥潛在的投標人參加公開投標的;
(二)違反招投標程序,有損公開、公平、公正的;
(三)投標人與招標單位(個人)、招投標代理機構串標或投標人圍標的;
(四)投標人未取得相應資質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五)其它沒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違背公開、公正、公平原則進行招投標的。
第五條 監督的方式、方法:
(一)企業應當設立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企業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應當是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成員。
(二)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派員對具體項目招投標全過程進行監督,主要包括:參加對招投標項目有關文件的制定、有關會議、對投標單位的考察、項目技術交流、詢價、專家評委的抽選、開標、評標等活動,并出具監督意見。企業紀檢監察部門認為是非常重要的招投標項目,可以上報并請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參與招投標過程監督。
(三)受理對招投標問題的舉報。紀檢監察部門應設立網上舉報郵箱,公布舉報電話;對招投標問題的舉報,在收到舉報3個工作日內發出書面監督通知;視情況在調查過程中或調查完畢后協同有關部門可作出責令中止、整改或中標無效的決定。
(四)查處招投標違法違紀案件。紀檢監察部門對招投標中的違法違紀問題應做到有舉報必查處。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可以直接或委托下級紀檢監察部門對違法違紀案件進行查處,并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條例,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責任追究。